公安部《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》
(公治(2006)369号)
公安部统一制定的《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》
附: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(式样)
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存根 №
重号当事人姓名: 重号当事人住址:
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 :
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:
更正原因:重号/错号 申请人住址:
申请理由:
申请人签名: 联系电话:
经办人: 更正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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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№
本辖区公民: (曾用名: ),住址:
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:
系(重/错)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,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,自 年 月 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:
特此证明。
(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)
年 月 日
注: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。此件为原件,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。
发函单位联系电话:
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